银川西夏区:“官告民”案未得回应破产集资款案得到一个无限期的结果
时间:2024-07-03 17:17:55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多家网络媒体4月份以《宁夏银川:一场罕见的“官告民” 如此“房改”尴尬了谁?》(如https://www.snjytv.cn/list_21/303.html)为题,披露发原宁夏铁合金厂下岗工人孙立娟因房改问题而引发的“民告官”的情况,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应。

   据网络披露,孙立娟的命运可谓命运多舛:早年历经银川国企荣盛铁合金厂改制破产;进入私企遭遇职工强迫集资,企业又破产倒闭,集资款打了水漂;为了生存开荒包地养家糊囗,惨遭黑恶势力破坏,至今无人过问;唯一寄托的直管公房又遭遇全国罕见的“官告民”官司中被要求无条件退房,结果孙立娟唯一的住房在棚户区改造中被强行拆迁,不给任何安置补偿住房,导致至今居无定所,老了老却到处漂泊流浪近10年。
    2024年5月6日以来,孙立娟再次就上述三个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月28日,孙立娟接到银川市西夏区宁华路街道办事处2024年6月4日签发的《信访处理意见书》(银西宁信处理[2024]4号),仅就孙立娟集资款一事给了她一个无限期的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经调查,您本人为原荣盛公司职工,于2013年前后在荣盛铁合金厂办理退休,2016年宁夏荣盛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荣盛集团(以下称荣盛公司)因互保代偿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集团(以下称荣盛公司)因互保代偿导致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于2018年宣布破产。荣盛公司是在正常经营期间向187名职工进行的集资,共计2198.79万元。其中荣盛公司于2005年至2013年向您本人借款11.8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并签订借款协议。自破产清算以来,宁华路街道认真落实区委、政府关于统筹抓好发展与安全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管理人团队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宁华路街道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协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产管理人和企业推进各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化解措施,与职工代表、破产管理人面对面沟通交流,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职工关心关切的工资、养老、医疗等社保方面事项,包案领导多次召开联席会协商解决。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相关领导多次到荣盛公司与企业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了解职工目前存在的困难问题,商讨信访问题解决方案,全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22年﹣2023年区委、政府积极对接上海筱启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过多次评估论证,于2022年6月底达成意向收购原荣盛铁合金厂土地,并入驻西夏区成立凌碳(宁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但因疫情期间上海筱启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各省份实施的项目全面展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收购土地资金迟迟未到位,现已退出该项目。2024年5月,西夏区政府再次面向社会进行招商,现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收购府再次面向社会进行招商,现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收购荣盛铁合金土地的意向,并多次对该土地进行考察,西夏区政府积极对接该公司推进荣盛铁合金收购项目。后续若项目落实,资金进场后,您提出的职工集资款信访问题,将依法依规以及相关方案依次进行解决。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西夏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对此,孙立娟也认为这是一个没有结果的答复。
    据专业人士分析,这份意见书,其实就就是给了当事人孙立娟一个无限期的结果,因为只能等到有“公司有收购荣盛铁合金土地”才有可能解决问题,何时能找到买家是个未知数。

据孙立娟的投诉:“我是孙立娟(军属)退休职工,户籍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风华小区6-1-101室,系原宁夏铁合金厂下岗工人,身份证:640204196208070XXX,手机13007975968。我是守法公民,曾经是宁夏区委书记(陈某国)办公室及家里的保洁员。现已是60多岁的老人,却被洗劫抢空一无所有,无家可归,讨生流浪,落的生不如死的困境,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为党和国家服务一生落得的是死无葬身之地!”
孙立娟投诉事实梗概:

   一、国企改制破产,私企职工强迫集资,又破产倒闭。
宁夏铁合金破产倒闭后变私企(宁夏荣盛铁合金厂)。因改革开放企业领导将企业改私有后,以高耗能企业以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等,强迫工人集资118000元,不交集资款不准上班,不交养老保险为要挟,无奈之下,只好借老母亲的养老钱及向多家人借高息货款凑了集资款。
企业集资后,企业领导却企业把财产转移,只是企业无法经营猫腻多,职工再次又下岗。
职工将厂方搞上法庭,2016年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宁初字3229号《判决书》一份,判令生效十日内偿还集资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合计156768元,判决下来,法院却不执行,经本人数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执执行(厂方设备卖了一千万)至今不予执行。

    二、开荒包地养家糊口,惨遭黑恶破坏,无人过问的事实:
1993年,作为党员的父亲,为养家糊口发展经济,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开荒垦地进行植树造林以及发展养殖业,国有开发土地承包地并签了5份合同后,自力更生千辛万苦,经过近5年平整,才将荒地上的大坑填平整开垦成为耕种。在此基础上自建房30余间,就开始了种植养殖业经营。
2009年,正当一切正常,眼看辛苦经营的荒地要出成果的时间,却遭到作为警察杨双,邱风霞夫妻,陈守录等抱大老虎白雪山大腿用他家砂石,官匪勾结黑恶势力破坏抢占,新建了污染环境恢砂砖厂。
用两台装载机偷抢拆我们自建房,破坏我们承包地上的15余亩果林、拆羊圈(羊80余只)、猪舍(猪38头)、拆鸡舍(鸡500只),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我们多次反映互相推诿扯皮,(巡视组、督导组)投诉无门。
     三、棚户区拆迁,不按政策,不给任何安置补偿住房问题的事实:
2003年失业,被安排在区党委做保洁工作。党委陶汰下来七、八十年代初国资委建房,以福利房形式分配给下岗失业困难低保户住。
2004年4月16日,分配给我银川市西夏区正茂风华小区6-1-101室,面积为48、08平米的福利直管公房居住,并发了(《租赁证》编号0062>缴纳19300.88元。兄弟分6-1-201室,面积48、08平方米缴费22440元,并答应可以参加房改,住5年也给房改。

    2008年,房改21户贪官暗箱操作,猫腻多,嫌我们送钱少,当时我们符合房改政策,却被"遗漏留"原因两套房交费多好贪,当时,房改还有剩余房子一直偷摸房改,并没有改正"遗漏"问题,却将剩余房子出售,其中,一每套8千元的价格卖给宁煤10套(国有资产流失)
   2014年银川市西夏区政府违规启动了《风华小区及党委家属院旧城(棚户区)改造,歪曲事实,不按政策办事,这次拆迁程序严重违法,事先连一张征求群众意见规划图都没公布,所有文件全部造假(有确切证据可查)。
   2015年6月15日,收回127套公房,(小区总共公有房245套)签定违法协议,以2:1比例置换营业房(有证据)(区党委机关"风华小区"自管公房拆迁协议:银政法2013年42号11号,55号,棚户区住房文件等等。
   2016年3月,还给有些人房改补住房面积,我们房改历史"遗漏"住房问题不给解决。
6月份却将包括我在内的8户长期住户住了十几年唯一的住房,(棚户区拆迁,遇机关拆迁),权大于法,滥用职权诉至法院,伙同法院枉法裁判。
    2019年8月8日早7时左右在举报人还没有搬家时还有83岁的老母强行一同从屋子拉出来将房子强拆,所有的财产全部毁,不依法依规安置补赔偿住房。(住房保证金,水卡、电卡有线电视等都是我自己的钱直今未反还)有证据。
    对此,对此,孙立娟咨询律师认为:孙立娟的风华小区6-1-101室是福利直管公房,颁发有《租赁证》和《银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证》,当时政府答应可以参加房改,住5年也给房改,同时也是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孙立娟有权利  参与房改安置分房。应该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305号令、银川市银政发【2013】42号、55号、11号文件《银川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棚安置补偿》规定的直管、自管公房都一样,其他类型公房可参照直管政策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先安置补偿再拆迁。
   孙立娟及其律师认为,涉案房屋作为区党委福利性分房,八十年代初,最早是由国资委建房分配二十多家单位居民居住的公房,区党委房管所分配给被告居住,属于福利直管公房,现政府已经决定征收,且在协调安安器补偿事宜,根本不涉及合同解除事宜,应当以拆迁补偿为先,所有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等待拆迁安置完成,退一步讲,即便进行审理需要做出判决,本案同样缺少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
虽然孙产娟及其律师依法诊规进行了辩护,但现实是残酷和无情的,最终法院判决孙立娟10日内交还房屋,强行拆迁彻底把孙立娟唯一的小家“土崩瓦解”
    孙立娟及其律师认为,政府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应该履行法定职责,官告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因宁夏铁合金厂改制企业私有化,国有资产流失,强行职工集资后,又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致使企业又二次破产,造成职工下岗老无所养。自建房被偷拆,自己靠开垦荒地养殖造林,却惨遭黑恶势力破坏投诉无门,不按政策进行房改,贪官暗箱操作,猫腻多,利用房改以权、钱谋私现象,反映出宁夏地方政府某些官员,以权、钱谋私,渎职失职贪官行为拖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为此,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1、查实以上事实情况,恢复开垦土地原状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涉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按照政策落实下岗职工养老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3、落实房改政策,兑现住房,六询困难老人安度晚年。
     孙立娟的三个问题至今未解决,前后长达15年之久,时间之长令人瞠目结舌。其中房改一事还引发一场罕见的“官告民”,彻底把击碎了孙立娟最后的家园,但她表示仍将继续上诉反映,直到有一天拨乱反正,依法取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房为止。
 
 

0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人员查询

投稿电话:010-52856660
版权所有:北京宏法法律咨询服务事务所
京ICP备202201777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