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文安洼蓄滞洪区防洪工程多标段暗箱操作
时间:2024-05-31 17:39:55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业内人士指出,先施工后招标,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严禁的违法行为,属典型的工程腐败。这种虚假招标就是通过后来的程序为前面的暗箱操作披上合法的外衣。
近日,本刊接到群众举报:
(1)廊坊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只要组联合体必定中标,据说这个单位能拿4-5个标段,并且每个标段联合协议工程款项占比较大,这样一个单位实力与现参与单位不匹配。
(2)已调取全部评标资料即公开信息,评标过程(暗标部分)人为操纵痕迹明显,有失公正、公平。
(3)技术标暗箱操作,有明显人为拉高标分。 搞利益输送,收买评标人。
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施工三标等。
业主单位:廊坊市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河北安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提前内定施工方,评标价格:641760526.00万元左右,于2024527日开标29日公示。施工队伍早已内定中标第一人,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伙同地方工程公司涉嫌工程舞弊。存在借用、挂靠资质,暗箱操作内定政府工程。27日开标的第三段中,有明显的技术部分标分人为拉高。显而易见,这其后究竟有怎样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公开地确定施工单位,杜绝有些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河北省廊坊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条件联合央企在国家项目招标中暗箱操控,那形同虚设的招标还有什么意义?是为了掩人耳目使违法变为合法?最后中标的单位究竟花落谁家?在依法治国的当下社会,政府工程财政资金弄虚作假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批的?行政监督部门是如何监管的,是不知法还是知法犯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究竟谁应该为这个虚假招标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对此,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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