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大营镇后郑村以租代征土地惹民怨当事人维权难
时间:2023-07-28 11:23:45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什么是以租代征?
征收方与村委会直接签订的协议租赁土地,这种方式在现在的征地过程中非常的普遍,用地单位或是个人直接找到村委会,且以土地是集体为幌子,让群众转让或是出租土地,之后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征用方签订协议,这种其目的就是用地单位为了规避相关的审批手续以及相关的土地税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而常使用的征用方式。
 
以租代征违法吗?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
 
“村委会不顾法律法规,擅自将村民土地以租赁的方式租给李龙江50年,建宾馆、厂房,我现在只想要回属于我的土地”来自河南开封尉氏县大营镇后郑村的王贵兰哭诉。
王贵兰提供的资料显示:2018年3月23日,王贵兰前往北京上访,反映李龙江承包尉氏县大营镇后郑村集体土地一事,李某江为息事宁人在自己所经营的杞源木业办公室向其儿媳王某某支付了六万元现金。
以此,2018年王贵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捕,后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出狱后王桂兰便开始继续自己的维权之路,王贵兰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有误,自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给出的理由是:“2015年至2017年郑村村主任能够证明六万元有镇领导与李新远达成的口头协议,属宅基地补偿款,并不是强要所得”。
当然,六万元钱只是检察院起诉书描述的一部分,还列举了王贵兰其他行为,在此不过多赘述。

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现实中属于口袋罪,近年来上访人员被装入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比比皆是,法理上,寻衅滋事罪立案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种角度,上访是民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发生在近期的“村民上访被劝返,回家后就被抓判刑”的事件,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事件中,2020年的时候,刘美志等人多次反映村干部李某刚违纪违法问题,当时梅溪镇政府对李某刚问题作出答复,刘美志等人对答复不服,他就与村民李长庆、李长祝等人商量到北京上访。
他们把问题反馈给了国家信访局,当地有关人员找到刘某某等,给他们做工作想让他们返回家不要上访,双方谈拢后,三人要求报销上访费用和来回路费共计5342元,也就是这几千元的路费埋下了祸根,后被判刑。
反观,尉氏县王贵兰自己的宅基地被李龙江所占,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京上访,回来后,李龙江向其支付了六万元,后被判刑两年,某种层的上讲,尉氏县王贵兰与湖南永州祁阳市农民刘美志的案件极为相似。
笔者认为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很多地方的做法无法苟同,但这种处理方式是对于公民权利的践踏,各级政府对信访案件应该更加透明和公开地处理公民的投诉和诉求,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0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申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人员查询

投稿电话:010-52856660
版权所有:北京宏法法律咨询服务事务所
京ICP备202201777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