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法法律据法治在线项城市消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市政府门口路过的人,均应沿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用初心和使命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必须依法治国......然而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却因国控绿城紫薇苑的实际施工人员龙某的市场价催款函和项城市邝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区)1地块劳务违法分包合同相出入,组织了多方协调会......
查阅相关资料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原则: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据买受人提供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显示出卖人为: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国控绿城紫薇苑具体施工人员称为:项城市邝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区)1地块。
多份监理通知单加盖公章显示工程名称:项城市邝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区)给予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及以龙某,李某、毛某致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邝庄棚改项目D区01地块项目部催款函显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邝庄棚改项目D区01地承建总承包。龙某询问现场技术负责人李某龙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霞,均收到过龙某递交的以龙某,李某,毛某联名的催款函。
作为实际施工人员龙某很显然做的是项城市邝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里的商品房建设内容。并通过李某尾数4036的中原某行的客户存款明细账显示,工程进度款项申某慈多次以项城房建劳务费转入。由此证明龙某、李某携施工人员已经按进度完成了实际施工任务。据了解曾在施工班组的工作人员童某、张某、范某等得知,他们均系和龙某签订的施工协议。并且按照协商内容进度已收到支付费用。
据实际施工方负责人龙某叙述详情经过:
2019年元月他们开始参与邝庄棚户区改造D区1号地块项目,主要负责3号、5号、6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楼及车库的主体大清包(含主体框架、二次结构、人工、机械、钢管、方木、模板)工程施工,共94327㎡。进场施工因当时由于图纸不全,工期紧,故双方未签合同就开始施工了。2021年9月,龙某、李某完成了约定的全部工程施工量。按照约定的周边市场价不低于490元/㎡结算,总计工程款49099569元。但是,截至目前,龙某、李某只结算到3700万元工程款,仍然有12099569元工程款未支付。
2021年11月,龙某、李某多次催要了工程欠款。直到2022年元月,在工程款无望追回的情况下,龙某、李某通过信访、求助等渠道反应到了周口市政府和人大。在相关领导的协调下,项城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并答应很快解决问题。并告知项城市政府相关领导积极筹措资金,想在春节前尽快解决此事,让农民工回家过年。此后,近十天时间,没有人通知施工方龙某、李某结果。经再次询问项城市政府相关领导,得到的答复是:“已经安排过了。按合同执行,年前给你们解决200万,总共290多万元,剩余的年后再说,合同显示工程款已经付给你们90%多了。”
2022年1月25日,龙某、李某来到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办公室询问此事,李某亮拿出了一份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李某峰(龙某介绍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代表总承包)与毛某签订的合同(自然人无资质以下称“违法合同”)。该合同显示,毛某以420元/㎡的价格与李某峰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无奈之举,龙某、李某再次求助项城市政府相关领导给予关注此事。2022年元月25日,项城市政府相关领导安排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亮协调当事方,召开三方“协调会”。
2022年元月27日下午,经项城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在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某峰(龙某介绍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代表总承包)、项目工地技术负责人李某龙、毛某、龙某、李某设等在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时某(音)的主持下召开了一场多方“协调会”。
“协调会”的会议内容撇开法律原则,不是本着站在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解决问题而是只探讨“江湖规矩”,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和事佬自居、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某峰(龙某介绍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代表总承包)坚持江湖规矩关系先后(而非合法性),威严的会议室却闭口不谈合同合法性,以摆关系的架势进行深度磋商(有相关辅证为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龙某认为:毛某和李某的合同订立应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生效,违法分包的合同约定怎能具有法律效力?
经查询得知著名律师马伟曾关注此材料进行过相关法律依据的解释说:“这是一份无效合同,如果毛某从中获取一定数额利益,就构成‘合同诈骗罪’。”马伟律师还强调说:“该合同中的工程价格,双方说了都不算,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等诸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核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是没有资格签订合同的,更不可能参与政府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
同样的法律认定结果项城市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协调会”上法务也给予的明确指出,总承包给予没有分包劳务资质的人员是违法承包,在法院判决时候总承包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作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某霞在与龙某的电话中针对此事表明了自己及单位的立场:你们(龙某、李某、毛某、李某峰等)递交的结算价位不一致,具体价位你们(龙某、李某、毛某、李某峰等)协商好,我(天一建设发展与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霞)才能汇报公司,你们递交的结算价位不一致没办法汇报,你们(龙某、李某、毛某、李某峰等)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协调会无果而终,违法劳务分包合同让走司法途径,竟然协调不好?实际施工催款函能否“挑衅”非法劳务分包协议成功?项城市相关施工乱象还有多少?相关单位如何监管?在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如此灰色地带能不能经受的了阳光直射?催款函能否变成现金而不是白条?非法劳务分包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还能坚持多久?将持续深度剖析挖掘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