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过“三无”公司吗?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工资用现金发放或微信转账,没有银行流水……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有可能面临状告无门的局面。
入职“三无”公司怎么办?律师提醒,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多加注意,工作中尽量多搜集与单位、工作有关的证据材料,且书证优于物证、证人证言,原件优于复印件、照片、打印件,录像资料优于录音资料等。
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公司为逃避相关法律责任,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工资用现金发放,无银行流水,甚至有些单位连真正名称都不让员工知道,又或者法定代表人都是挂职,不参与公司任何实际经营,也不享受任何利益。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公司老板上演金蝉脱壳,员工将面临状告无门的局面。
日前,记者采访到一起典型的员工入职“三无”公司的案件。因老板玩失联,5名农民工手中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讨薪面临重重困难。经历一波三折,在工会法援律师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才最终获得确认。
老板玩失联,农民工讨薪遇困
2021年初,赵某等5名务工者从农村老家来到北京顺义区入职某健身公司,担任该公司游泳健身会所游泳教练。入职后,单位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由一名朱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发放。
当年8月开始,健身房开始拖欠5人的工资。“我们多次催要,公司一直没有足额发放。11月初,老板在微信群突然通知关店,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赵某表示。
据了解,朱女士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爱人,但从公司工商信息中,查不到朱女士与公司存在任何关系。2021年11月初,健身房突然停业后,朱女士也失联了。
毫无维权经验的5名务工者犯了难。后来,他们听工友说,工会可以免费帮助他们打官司,就来到顺义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
工会对此集体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非常重视,第一时间上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受理了这批职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同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张瑞作为这5名务工者的委托代理人。
2021年11月22日,赵某等5人通过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后,他们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与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共计96万余元。
仲裁败诉,一审胜诉
张瑞律师指导5名务工者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然而,他们手中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而且通过工商查询,无法查到这名聊天对象与公司存在任何关联。
在仲裁阶段,公司方无人出庭应诉,因务工者们仅能提供电子证据,且无法提供原件,仲裁庭无法核实。最终,因为员工证据不充分,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败诉。
律师建议5名务工者继续起诉至一审法院。在法院开庭前的调解阶段,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庭审,要求赵某等人撤诉,“但是,老板无法确定给钱数额和期限,我们无法信任他,没有撤诉”。
在法院对外公开的判决书中,律师发现了重要证据:公司曾在某案件中认可朱女士系其妻子,并有其他案件可以证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正是赵某等人工作的健身房。律师综合聊天内容、对外公开的判决书可以证明,朱女士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并且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赵某等人提供劳动的内容是单位的主营业务,赵某等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开庭时,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属于逃避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等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5名务工者的工资请求及各项补偿金723274.68元。
律师提醒,找工作要“擦亮眼睛”
遇到“三无”公司怎么办?律师提醒,为了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广大劳动者应尽量不入职“三无”公司,如果发现自己已经入职“三无”公司,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多加注意,尽量多搜集与单位、工作有关的证据材料,且书证优于物证、证人证言,原件优于复印件、照片、打印件,录像资料优于录音资料等。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杨晓虹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劳动者在入职时,公司没有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涉诉时举证困难。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入职前,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入职公司的基本注册信息,有无涉及法律风险信息提示等,对公司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将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约定明确,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没有证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