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屡遭辞退 有些单位以各种理由“逼辞”
时间:2022-07-30 13:46:33   来源:律师追问   浏览量: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了2016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农民工维权年度十大案例。从报告和案例中可见,这一年农民工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伴随着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怀孕女工被辞退的案件明显增多。有些单位明知解雇怀孕女工是违法的,可为了避免承担劳动力损失及辞退赔偿,不惜以各种方式逼迫劳动者辞职。

  案例

  公司“屡败屡战” 执意辞退怀孕女工

 

 

  周女士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工作刚满三个月,周女士就怀孕了,公司得知情况后马上发通知,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她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能力未达到岗位要求。

  周女士向公司承诺,虽然自己怀孕了,但一定能克服身体上的不适,保证把工作做好。不过,老板却执意要辞退周女士。在周女士入职时,老板特意问过她有没有孩子,周女士表示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不会再要二胎。可短短几个月后,周女士就怀上了。老板认为,周女士违背承诺,不值得信任,而且她怀孕以后势必会耽误工作。

  周女士苦苦恳求公司无果,只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仲裁庭上,公司提交了周女士与上一家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证明开具之时,周女士已经入职了,也就是说,周女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时,还没有与老东家解约,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周女士则表示,她是与老东家解约后才入职的,解约时公司没有出具《解除证明》,她交接了全部工作后又要了一份,时间才会滞后。

  仲裁委员会并未认可公司的说法,案件又经过两审诉讼,法院均判决公司要继续履行合同。

  虽然留在了公司,但周女士回到工作岗位后却处处受刁难。公司不按时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按时发放,也享受不了生育险的各种福利政策。

  在产假休满之后,周女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关产假待遇,结果公司再次败诉。公司不服,再次以解约证明是伪造为理由起诉周女士,还请来周女士老东家的董事长出庭作证。证人称,公司在周女士离职前已更名,原公章不再使用,周女士那张盖旧公章的证明是她自己伪造的。在周女士的代理律师追问下,证人最终承认公司更名后,偶尔还会用旧公章。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无法证明离职证明是伪造的,判决其支付周女士补偿9万余元。

  趋势

  怀孕女职工被辞退案件明显增多

  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显示,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很多育龄妇女要了二胎,因怀孕而被辞退的案件也明显增多。该中心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有的女职工在查出怀孕后,迅速被单位扫地出门;有的公司则将怀孕女职工调往离家30多公里的岗位,试图逼迫女职工主动辞职。

  报告中提到,在这些案件中,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其他理由将其解雇。比如声称其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旷工;还有的以不给女工安排工作、调岗等方式强迫其主动离职,并且不给任何补偿。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明知的,因此才会变相找借口辞退。

  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律师介绍说,这种不给安排工作、调岗胁迫的方式其实都是违法的,调整岗位应该由双方协商,一方不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岗位。也就是说,即便企业说是照顾怀孕女职工,但只要个人不同意,也不能随意调整岗位。

  算账

  一个女工怀孕 单位损失多少?

  企业歧视怀孕女员工,想尽办法解约无外乎是因为怕承担生育成本。我们不妨来看看企业到底会有哪些“损失”。

  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比如怀孕期间要给女工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不能安排夜间加班、孕期产检要按照出勤对待、生产后女工要享受4至5个月的带薪产假等。对于企业而言,女职工休假期间,可能要招人临时顶岗,雇来的新手也不一定能立即胜任工作。

  时福茂律师认为,如果仅以女职工在怀孕生产这个时间段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就歧视的话,是极其狭隘和短视的。

  对于企业歧视怀孕女员工的“顽疾”,时福茂律师有一个大胆的提议,他希望今后生育制度不仅可以允许女性休带薪产假,男性也可以休带薪育儿假。

  “从孩子和家庭的需要角度讲,男性也需要尽到照顾孩子的责任。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如果女性有产假,男性也有几个月的育儿假,单位就不会认为只是怀孕女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女性就不至于因为生育问题受到特殊歧视了。”时律师说。

  提示

  不到万不得已

  不解除合同

  时福茂律师提醒说,如果女员工遇到企业采取调岗等方式,变相逼迫她们主动辞职的情况,一定要注意让单位发通知书,无论是录音还是邮件,以证明当初并非女职工自愿,而是企业强行调岗,为将来诉讼、谈判保留证据。

  其次,遇到纠纷,尽量和企业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让家属或律师来出面协商。女职工本人不要和企业闹得太僵,对胎儿不利。时律师说,以前有个当事人好不容易通过人工授孕怀上了孩子,就因为和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动气,导致流产。

  第三,在职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哺乳假等特殊待遇,产假期间还有生育津贴。一旦没了工作,这些保障就都无从谈起了。所以怀孕女职工最好通过谈判甚至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走到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步。

  最后,时律师也告诫女员工,在孕期更应当遵守企业的劳动制度,不要授人以柄。“需要保胎或产检要及时请假,不要因为请假手续不全被算做旷工,更不能因为怀孕就有恃无恐,认为企业不能辞退自己而随意旷工。”时律师说,不管劳动者是不是怀孕,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形,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孙莹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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