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社会治理创推进基层“数字+检察”深度融合
时间:2023-08-24 17:58:08   来源:调研基地   浏览量:
社会治理创新视角推进基层“数字+检察”深度融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京锋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李秀明

 
        【摘要】集合的“数据资源”通过关联能够发现案件背后的线索和信息,让沉睡的案件转化为服务决策、推动社会治理的“活资源”,实现从“治己病”到“治未病”的转变。大数据应用在法律监督中,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更好统筹政治安全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克服法律监督短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加快推进大数据战略,推进数字治理和法治效能深度融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异常数据 信息碰撞 类案监督  社会综合治理
       在信息与科技相互叠加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基础服务、法律社会服务的质量要求大大提高,对与法治社会治理的参与意愿逐步提升,对治理和法治的能力、效能提出更高要求。数字化在系统化、整体性、协同性上具有天然优势,正好能够与社会治理、依法治国完美契合,有利于构建政社协同、公众参与、政民互动、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以社会治理创新为视角,推进基层数字检察建设是迈向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船"与"桥",事关基层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基层检察作为时代变革的核心,如何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搭上快班车,以"数字检察"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1]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2]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各项检察工作也不能局限于常规思维、常规认识,要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化的大势,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论述,大数据对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存在的薄弱点
       (一) 缺乏主导力量,技术部门未能发挥有效支撑。部分基层检察院处于偏远地区,经济基础发展滞后,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主要支撑的信息技术尚未成为主流,部分干警因循守旧思想较为严重,还未能深刻理解数字检察对业务发展的重要影响。基层检察院存在办案任务繁重、专业人员稀缺、经费紧张的现实情况,业务部门更愿意把有限的精力放在个案办理上。
     (二)应用能力弱,业务部门未能发挥数据效能。基层检察人员年龄结构有差异,对数字化接受程度参差不齐。既懂司法办案又能熟练操作智能化设备的综合性人才较少,导致数字检察的应用运行不畅,运用效率不高。
     (三)应用需求少,技术培训未能满足现实需求。从无到有的大数据应用过程中,数字检察建设还停留在基础知识“扫盲”的初始阶段,虽然各业务条线组织各种各类的数字化培训,但实际效果仍停留在参与、知道,主动学习应用的能力未有改变。成熟的法律监督模型虽然已陆续推广,但相关的培训仅仅是理念性的或一次性的,缺乏持续的跟踪问效,不能满足当前技术能力不足的现状。
(四)畏难情绪多,数据未能有效拓展来源渠道。没有数据来源就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实践中普遍存在获取渠道窄,数据来源匮乏、共享渠道不畅等现实问题。数据提供方往往以信息涉密等理由拒绝提供,造成数字检察建设成为“无源之水”的状况。
        二、以检察改革为契机找准数字与检察深度融合的切入点
       基层检察院要善于运用大数据融入办案,在批量案件中分析原因,寻找共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和可行性的整改措施,从健全制度和弥补漏洞的角度跳出传统的办案固化思维,逐步将办案方式从个案办理式模式向类案治理模式转变,从而促进相关单位依法能动履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基层检察官在一线亲历案件办理,在办案中对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机制性漏洞进行思考,敏锐的发现问题,总结提炼规则,探索研发监督模型,数字检察实践应用的主力军是基层检察机关。因此,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数字化建设迫在眉睫,实践中存在将检察工作信息化简单等同为数字检察工作,数字检察工作流于表面。
          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打破“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数据是线索的基础,没有数据支撑,用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从谈起。对外,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的数字化办案一体化、信息共享和治理协同;对内,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之间,司法办案的各个流程之间也需要数据共享。实践中,检察官开展类案监督,如需其他单位的相关数据依然面对重重审批等困难,依靠沟通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的互通尚未形成制度化。其次,数字模型的设计未形成规模化效应。从目前来看,各地在监督模型的创设上存在单打独斗的问题,基层检察院缺少稳定的数字检察团队,甚至偏远地区的技术设施配备都存在着不足。各地监督模型没有实现互通共享,无法实现数字检察类案监督从“一地到一域”的监督效果。基层检察院更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各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以类案监督为突破口,搭建数据共享的流通平台。
     三、运用大数据促进诉源治理助推基层检察机关数字化建设
        传统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如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执行监督等领域案件办理,业务部门对检察技术有很强的需求,需要行政检察人员改变传统的办案模式,结合当前公开听证、现场调查核实等方面的要求,加大主动寻求专家咨询和检察技术专业的支持力度。技术对业务需求响应越好,对检察技术发展就越有利,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行政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技术信息部门合作,更多地寻求技术力量对行政检察办案的支持,将技术类证据审查纳入行政检察办案过程。再者,行政检察职责范围拓展需要技术信息的协助,特别是行政权力面广,触角延伸长,需要行政检察同样向更广阔的领域延伸,朝崭新的方向迈进,调整行政检察职能范围,从诉讼内监督到诉讼外监督,向检察履职过程中遇到新的监督职能领域,例如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领域拓展。下面,以涉虚假登记公司检察监督为例探索检察监督的新路径。
        (一)梳理异常特征,发现虚假登记线索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有少数不法分子以冒用他人身份、虚构经营地址等方式骗取登记。要实现对虚假登记公司的检察监督,首先要确定案件中虚假登记公司具有哪些特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虚假登记公司的特征进行归纳、梳理,发现如公司名称单一、成立时间较近、多数公司地址存在雷同、或是公司登记多为中介代办等异常行为,从而为后续筛选出可能存在虚假登记公司的初步线索奠定基础。
        (二)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字化办案
        虚假登记所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利用虚假登记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虚假商事交易活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等,仅靠市场监管部门的单一力量无法有效治理,需要多部门开展协作配合。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必然涉及对海量监督线索的核实、查验工作,若仍以线下方式调查、核验,不仅耗时费力,而且难以持续。依靠大数据战略思维,运用数字化办案手段,通过有效的数据归集和运用规则,充分利用内部的检察业务数据,同时打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数据壁垒,发挥数据价值,形成数据合力。通过组建的办案团队,将虚假登记公司作为不同检察业务之间的监督连接点,构建从检察业务数据发现虚假登记公司监督线索数字办案模型。同时,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检察办案数据与行政机关数据交叉的办案协同平台,实现监督线索的实时对比、核验。
          (三)加强业务融合,发挥部门协作合力
         一是要加强数据分析方法的学习,大幅提升行政检察数据分析的效率和精准性。学习掌握大数据监督方法,找出关键词,再建立模型进行比对,提高效率和精准率。二是通过大数据服务能动检察、能动履职,在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三是发挥大数据在线索发现领域的作用。探索建立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检察的衔接机制、实现数据共享,提供数据服务。四是加强业务融合。通过部门之间的“人来人往”,加强检察技术与行政检察的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干警学习技术信息知识,加深理解,用于实践办案中。
四、大数据赋能检察构建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基层检察院如何能融入社会治理的大格局,展现数字治理效能,有以下措施:
     (一)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提升协作履职能力
      在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联合多部门共同出台协作配合机制,将数据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共治等检察机关开展社会治理所需的内容以工作机制的方式固定,拓宽数据的获取渠道,整合数据类别,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用好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建立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库,通过异常数据比对、信息碰撞发现案件线索,积极发挥数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辅助作用,从而提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协作履职的能力。
    (二)注重数字检察人才的培养,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数字技术人才,是数据检察的战略优势和主导力量。要注重专业化,培养数字化建设专业人才,从知识更新速度和数字规律的把握方面深度融入检察业务工作,紧跟技术发展前沿趋势,不断提升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的本领,培养骨干人才,为数字检察注入新活力。要培养复合型,引导业务条线办案干警拓展思路,在具体办案中总结提炼所需的数据类型,构建数据检索排查的基本框架和思路,鼓励办案人员多学习新技能,多运用日常逻辑规律解锁数据间的关联,结合法律专业知识研究出符合当地工作特色的法律监督模型,不断提升全院干警线索发现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类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全面培养讲政治、精业务、懂“数字”的复合型人才。    
    (三)注重数据的多元化应用,实现数字化办案
      一是要激活检察业务数据。个案办理是行政检察办案的传统路径,也是开启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推动社会治理的起点。数据赋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需要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开展类案解析、要素梳理、规则研判,建立数字办案模型,用结构化的数据规则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持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二是要融合其他部门数据。对需要多部门数据支持的数字应用场景,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党委政府牵头、检察机关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同推进专项整治。三要发挥人的作用。在推进数字检察的过程中,要理性看待数字的工具作用,不能完全依靠系统,更加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是在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的办案模式下,加上数字化的智能排查,充分发挥新时代检察官“三查融合”的办案能力和数字检察的实战能力,为一批批的异常案件线索提供成案的条件。
    (四)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提升社会治理质效
      检察一体化有助于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检察业务部门要加强协作。检察数字化办理要避免“等靠要”思想,要通过建立融合监督办案机制,强化“四大检察”协作配合在重点案件办理上突破区域限制、空间限制,最大限度发挥团队作战、融合办案的效果,精准确定不同检察业务之间的监督连接点,打造“数据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最优模式。二是上下级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下级检察机关要在线索发现、法律适用、数字办案工作上积极作为,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在大数据应用推广、跨区域办案、制发检察案例等方面发力,实现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加强基层数字检察监督的力量,通过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注重数字检察人才的培养和数据的多元化应用等措施,让“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路径更加具有操作性,集合的“数据资源”通过关联能够发现案件背后的线索和信息,让沉睡的案件转化为服务决策成为推动社会治理“活资源”,实现从“治己病”到“治未病”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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