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80岁的张老太和女儿、女婿乘坐网约车前往公园游玩,车辆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司机王先生要求张老太及家人下车,转移到高速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等候,后张老太在独自翻越高速路护栏时摔伤。张老太将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王先生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滴滴公司和司机王先生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张老太的诉请。
原告张老太诉称,其和女儿、女婿乘坐网约车前往公园游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停止行驶,司机王先生要求其及家人下车,转移到高速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等候。其听从王先生要求,往护栏以外转移,转移过程中摔伤,网约车公司和王先生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王先生将运输旅客所用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并要求乘客下车后转移到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从而导致其摔伤,故其要求滴滴公司和王先生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被告网约车公司辩称,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避免二次事故,王先生让乘客下车在路边等待,司机操作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老太在翻越护栏时受伤,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公司不存在过错,该摔伤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张老太的损失不可归责于公司。
被告王先生辩称,因不可抗力导致出现了交通事故,其无责,其让张老太离开车辆去缓冲带,没有说翻越护栏,当时出车祸的缓冲地带距离收费站不足100米,张老太应该通过收费站路口进入主路。后来张老太自行翻越1.2米高的护栏时受伤,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老太主张网约车公司和王先生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王先生将运输旅客所用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并要求乘客下车后转移到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从而导致其摔伤,故网约车公司和王先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从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张老太的上述主张明显依据不足。
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先生在案涉网约车订单因交通事故原因被迫结束之后,向包括张老太在内的车上乘客明确发出了通过翻越高速路护栏的方式转移至安全地带的指示。
其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翻越高速路护栏并非从事故发生地点转移至安全地带的唯一和最优选择。且根据张老太事发时的年龄特点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护栏高度可以判断,张老太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自行翻越高速路护栏的行为客观而言的确具有较高危险性。故退一步讲,即便张老太从王先生的指示中可以合理推断出需要翻越护栏的内容,但其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该行为本身所包含的危险性以及自身能力有合理认识,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判断。但其最终仍决定独自翻越护栏并在翻越过程中遭受损害,故该行为选择的后果应由张老太自行承担。
最后,从王先生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的内容来看,王先生系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得已将案涉运输旅客所用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路上,并非主观上故意终止订单行程并将乘客置于危险境地。故无论王先生对于当天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大小,其将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路上的行为与张老太自行翻越护栏摔伤的后果之间,都难以认定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必然因果联系。
宣判后,张老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先生系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得已将案涉运输旅客所用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路上,并非主观上故意终止订单行程并将乘客置于危险境地。同时,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其也在第一时间指令车内乘客尽快转移至安全地带。应当说,王先生的上述做法不仅符合交通安全常识,亦不违背社会公众对于处理该类事件的通识性判断。
至于张老太在转移过程中自行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的行为,不仅远远超出了王先生合理注意义务之界限,亦完全属于王先生不可预见且不能控制之突发事件。若对此突发事件,亦要求王先生给予注意甚至是提前预知,从而对乘客安全转移的过程给予全面照护、充分指导,则不仅有悖公允,亦有可能会延误正在进行中的交通事故处理进程,从而导致另一次生事故的发生,引发新的损害后果。故客观而言,王先生未对乘客安全转移的全过程给予特别照护,与张老太会在无人帮助且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行翻越高速公路护栏之间,本身并无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必然因果联系。
更何况,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本身就是一种违反规则、不被倡导甚至应予禁止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看到有张老太受伤的事实,就直接推导出王先生必然存在过错或存有过失,从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果,不仅有违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亦不利于“自己行为自己责任”之公民意识的培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