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商标之争:为何南京成了烟台两家企业的法律战场?
时间:2024-02-03 12:21:58 来源:网友曝料 浏览量:
企业商标注册赋予企业者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从而维护品牌的权益,有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但是,在烟台市两家企业“中亚”商标之争中,一个国有企业却舍近求远跑到南京多次起诉一家民企,南京四次审理,烟台中亚商标之争背后有什么不寻常之处?原本非常清晰的一桩案件,却纠缠了三年之久?
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31日,“中亚”商标于1998年10月8日申请为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第1387838号,并于2002年受让而来。
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中亚商标为第5类(药品)第814053号于1996年2月14日取得。
值得强调的是,第33类和第5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类型。第33类主要包括酒精饮品(啤酒除外),而第5类则涵盖药品和卫生用品,两类商标在类型上没有直接的关联。
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387838号“中亚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对争议商标予以裁定,“中亚及图”商标归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所有,并给予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30天的上诉期,可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上诉。此后,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一直使用“中亚”商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以及在消费者之间树立的良好口碑和形象,已经赢得了消费者极高的信赖,“中亚”在酒业市场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占据着庞大的市场份额。
然而,事隔十三年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却舍近求远连续四次向江苏省南京法院对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商标之争再起风波。
案件一:2021年12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以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中亚三鞭酒”产品包装盒外观侵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1)苏0192民初11440号。一审判决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胜诉。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原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6月10日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2022)苏01民终8263号。2022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二:2022年8月23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纠纷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案件号:(2022)苏0192民初13652号。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之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三鞭酒”名称使用告一段落。
案件三:2022年10月28日,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第三次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3)苏0192民初306号。一审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胜诉。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7月18日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2023)苏01民终12116号,二审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败诉。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四:2023年2月8日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纠纷权为由第四次将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告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2023)苏01民初382号,并与2023年8月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2023年8月23日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在撤诉19天后再次以侵害商标纠纷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3)苏01民初2919号,要求认定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亚”商标为驰名商标来达到跨界保护的目的,以此为由撤销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对“中亚”商标的使用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0日立案,于11月21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未下达。
案件中四位共同被告(超市),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从未向其授权在南京区域销售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款产品,然而这四位共同被告却成为了烟台中亚酒业败诉的关键,判决结果一波三折,个中内情亦不明晰,不禁令人产生诸多猜测与遐想。
商标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不言而喻,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存在,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建设至关重要。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的“中亚”商标在第33类(酒、饮料)下注册并使用多年。然而,商标纠纷的产生却耗费了大量企业资源,给品牌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商标法领域,确保企业对其合法商标的保护与使用是至关重要的。
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二十多年来一直坚持自己的品牌价值,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南京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理应加大诉源治理的力度,维护当事人的经营利益,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因商标纠纷涉及到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从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角度进行审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公正的司法有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31日,“中亚”商标于1998年10月8日申请为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第1387838号,并于2002年受让而来。
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中亚商标为第5类(药品)第814053号于1996年2月14日取得。
值得强调的是,第33类和第5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类型。第33类主要包括酒精饮品(啤酒除外),而第5类则涵盖药品和卫生用品,两类商标在类型上没有直接的关联。
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387838号“中亚及图”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5日对争议商标予以裁定,“中亚及图”商标归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所有,并给予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30天的上诉期,可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上诉。此后,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一直使用“中亚”商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以及在消费者之间树立的良好口碑和形象,已经赢得了消费者极高的信赖,“中亚”在酒业市场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占据着庞大的市场份额。
然而,事隔十三年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却舍近求远连续四次向江苏省南京法院对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商标之争再起风波。
案件一:2021年12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以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中亚三鞭酒”产品包装盒外观侵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1)苏0192民初11440号。一审判决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胜诉。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原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6月10日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2022)苏01民终8263号。2022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二:2022年8月23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纠纷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案件号:(2022)苏0192民初13652号。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之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及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三鞭酒”名称使用告一段落。
案件三:2022年10月28日,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第三次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3)苏0192民初306号。一审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胜诉。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3年7月18日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2023)苏01民终12116号,二审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败诉。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四:2023年2月8日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纠纷权为由第四次将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告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号(2023)苏01民初382号,并与2023年8月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2023年8月23日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在撤诉19天后再次以侵害商标纠纷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3)苏01民初2919号,要求认定烟台中亚至宝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中亚”商标为驰名商标来达到跨界保护的目的,以此为由撤销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对“中亚”商标的使用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0日立案,于11月21日开庭审理,判决结果未下达。
案件中四位共同被告(超市),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从未向其授权在南京区域销售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款产品,然而这四位共同被告却成为了烟台中亚酒业败诉的关键,判决结果一波三折,个中内情亦不明晰,不禁令人产生诸多猜测与遐想。
商标的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不言而喻,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存在,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建设至关重要。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的“中亚”商标在第33类(酒、饮料)下注册并使用多年。然而,商标纠纷的产生却耗费了大量企业资源,给品牌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商标法领域,确保企业对其合法商标的保护与使用是至关重要的。
烟台中亚酒业有限公司二十多年来一直坚持自己的品牌价值,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南京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理应加大诉源治理的力度,维护当事人的经营利益,维护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因商标纠纷涉及到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从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角度进行审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公正的司法有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