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付抚养费是否还有探望权
时间:2023-08-03 18:01:03   来源:普法执法   浏览量:

王先生与李女士曾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最终,二人感情走到尽头,协议离婚。二人协议孩子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后来,王先生在探望孩子的时候遭到李女士以各种理由的阻拦,王先生见不到孩子,便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其作为父亲有权探视孩子,要求法院判令其每周日探望一次孩子,寒暑假期间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具体时间可商定。庭审中,李女士表示离婚后王先生仅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之后就再未支付过抚养费,想要看孩子可以,但需要先补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现孩子由李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有探望的权利。王先生要求探望孩子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探望的方式,应以确保王先生与孩子稳定的父子感情交流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为原则。因孩子尚在上小学,探望时将孩子接走以及寒暑假长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李女士主张王先生未足额支付抚养费,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可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次最长时间为五个小时,探望时李女士可在场陪同,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导致父母不能共同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配合。本案中,王先生有权要求定期探望,行使作为父亲的探望权。

那么,支付抚养费是否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条件?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行使探望权?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行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未支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样,离婚后,一方不能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即便王先生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仍有权行使探望权。

关于抚养费支付一事,李女士可以孩子为原告,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

(2023年7月28日《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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